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YDV-112-訴-1817-2025031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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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璽記帳士事務所即宋淑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 月29日112年度訴字第181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1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