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YDV-112-訴-1834-2025020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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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34號 上 訴 人 威斯敦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尚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因本院11 2年度訴字第183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2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萬3,6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