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V-112-訴-1951-202411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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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51號 原 告 嘉謙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益堂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陳觀屯 陳俊德 陳智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1,350,684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1,350,68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