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YDV-112-訴-1993-2025011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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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93號 原 告 劉宇森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複代理人 劉東霖律師 被 告 林傳哲 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律師 被 告 李承儒 陳汶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並定期宣判,被告李承儒未到庭並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但 查被告李承儒於言詞辯論終結當日(113年12月5日)入監執行, 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 裁定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