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管費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YDV-112-訴-2031-20250224-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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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鼎泰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潔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曾宥鈞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灣移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國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31號給付保管費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106,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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