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YDV-112-訴-2100-202410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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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慧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細雪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34,2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