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YDV-112-訴-2189-2024110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89號 原 告 羅萬宜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郭釗偉律師 被 告 張耿豪 游冠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