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V-112-訴-2227-20241104-3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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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金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聯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13年9月13日112年度訴字第22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 ,並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具狀補正上訴 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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