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YDV-112-訴-2261-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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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1號 原 告 邱海燕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徐兆毅律師(終止委任) 被 告 孫芷萱 孫雲峯 杰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俊新 訴訟代理人 王奕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然因本件與本 股承辦之另案(112年度簡上290號,下稱另案)雖因要件不符而不能合併審判或停止訴訟程序,然該二案關聯甚密,本件辯論終結時亦經兩造同意將本案與另案同時宣判,今另案於113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定於同年00月0日下午5時宣判,故認本件之宣判期日亦應變更為同一時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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