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金錢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YDV-112-訴-2263-20241108-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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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捷柏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即反訴原告 藍婕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郭季涵 送達代收人 陳欣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金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13年7月26日112年度訴字第226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91萬8,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11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