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YDV-112-訴-2425-20250317-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25號
原 告 謝炳迎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世東律師
被 告 黃紹銓
訴訟代理人 廖希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裕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