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V-112-訴-2491-20241104-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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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信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全筱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8月 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9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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