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YDV-112-訴-2599-20250303-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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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99號 上 訴 人 傅曉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芳淑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99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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