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YDV-112-訴-2613-202501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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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13號 反訴原告 元福市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月春 反訴原告 徐春禮 張阿金 温安章 彭月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月春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彭國禎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