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DV-112-訴-2619-20250226-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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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19號 原 告 江煥成 被 告 楊正評律師即陳文龍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正評律師(即陳文龍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陳文龍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上午10點30分 於本院第4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應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文龍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均聲明拋棄繼承, 嗣經本院家事庭以113年度司繼字第3440號裁定選任楊正評律師為遺產管理人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前開案卷核閱屬實,而兩造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命楊正評律師為被告陳文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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