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DV-112-訴-2671-20250226-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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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71號 上 訴 人 李建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莊侑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71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8,70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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