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DV-112-訴-2727-20250115-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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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宋承澔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戴素蘭 戴健華 邱竟逢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 0月25日112年度訴字第272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517,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