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DV-112-訴-301-2024100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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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佢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逸桓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至鋒精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進登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劉乙錡律師 羅偉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 年7月26日112年度訴字第30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6萬2,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