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V-112-訴-388-2025011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謝佑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龍潭區高原簡易自來水廠管理委員 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9 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