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V-112-訴-558-20250106-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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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憲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維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偉定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長庚特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信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碧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9,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 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 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 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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