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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08

案號

TYDV-112-訴-568-20241108-4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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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8號 上 訴 人 邱錦美 被 上訴人 邱永漢 鄧吉善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4 月30日112年度訴字第568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6月24日以112年度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即原告(見本院卷第291頁送達證書),惟上訴人迄未補繳上訴費等情,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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