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V-112-訴-703-2024110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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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福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治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9月30 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0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1,359,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1,952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