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YDV-112-訴-958-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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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58號 原 告 葉佐松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複代理人 戴佳樺律師 被 告 林明枝(即葉月梅之承受訴訟人) 林宥婕(即葉月梅之承受訴訟人) 林若蕎(即葉月梅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細妹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明枝、林宥婕、林若蕎為被告葉月梅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葉月梅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5月7日死亡,林明 枝、林宥婕、林若蕎為其全體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可參,爰依職權裁定命林明枝、林宥婕、林若蕎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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