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YDV-112-訴-958-202412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58號 原 告 葉佐松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複代理人 戴佳樺律師 被 告 林明枝(即葉月梅之承受訴訟人) 林宥婕(即葉月梅之承受訴訟人) 林若蕎(即葉月梅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細妹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明枝、林宥婕、林若蕎為被告葉月梅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葉月梅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5月7日死亡,林明 枝、林宥婕、林若蕎為其全體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可參,爰依職權裁定命林明枝、林宥婕、林若蕎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