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DV-112-醫-15-20250220-1
字號
醫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15號 原 告 姜威光 訴訟代理人 林于椿律師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訴訟代理人 楊凱雯 郭盈君律師 張譽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17日宣判。因原告 嗣具狀表示撤回起訴(參卷附之撤回起訴狀),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