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遺贈等

日期

2024-10-02

案號

TYDV-112-重家繼訴-26-20241002-3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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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丙○○ 丁○○ 視同被上訴 人即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依 所涉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33,79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4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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