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等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YDV-112-重家繼訴-27-20250103-1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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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 原 告 詹愛珠 詹小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被 告 詹梅惠 詹梅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兼 被 告 詹益輝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2月1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 第5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 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