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YDV-112-重家繼訴-34-20250219-1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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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4號 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蕭金來 輔 助 人 蕭郁馨 訴 訟 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吳映萱(吳金松之承受訴訟人) 吳映葳(吳金松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碧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八日上午九時四 十分在本院第五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14年4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50法庭開庭,兩造應自行到庭。又被告即反請求原告吳映萱、吳映葳(下合稱被告)迄未就其等之被繼承人吳金松辦理繼承登記,故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蕭美玉所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提供辦妥繼承登記後之土地或建物第一類謄本以供本院審酌。倘若被告迄未辦理吳金松之繼承登記,則另原告即反請求被告蕭金來(下稱原告)一併確認是否變更訴之聲明,如有變更,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載明變更後聲明之書狀到院,並將繕本或影本直接寄交被告,收件回執則陳報本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