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YDV-112-重訴-116-20241108-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彭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傳成等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116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台幣(下同)270萬4,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743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