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DV-112-重訴-286-20241011-5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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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程柄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育祐、古燕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 伍仟貳佰陸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 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20日112年度重訴 字第2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60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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