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YDV-112-重訴-290-2024100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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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江傢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史小娟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志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90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 ,565,8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9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