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V-112-重訴-296-20241104-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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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建斌(郭博昭之繼承人) 郭潮達(郭博昭之繼承人)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鍾淳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據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 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77萬元(計算 式:22㎡×公告現值221,000元+348㎡×公告現值221,000元=81,77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萬73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4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