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YDV-112-重訴-312-20241125-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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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廖靖文 視同上訴人 廖成宥 被 上訴 人 春億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素 被 上訴 人 葉梅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6,526,49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196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 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 開期間內補正,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