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YDV-112-重訴-319-2024100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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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銘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任彥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上訴人3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等8人(即原告,原告共同送達代收人為陳岳瑜律師)間因本 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損害賠償事件,據上訴人3人均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7萬365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0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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