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業務代理費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YDV-112-重訴-350-20250319-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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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承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業務代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 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萬5,7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