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YDV-112-重訴-407-2024100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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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承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街00 ○0號0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9萬3,200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惟上訴人尚未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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