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DV-112-重訴-417-20250226-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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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寶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姿 送達代收人 賴雅靖 住○○市○○區○○街000號0樓 上 訴 人 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兩造均對中華民國113年11月2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寶亨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75,750元;上訴人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 37,1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08,248元。此為法定必備 程式,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正各應繳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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