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DV-112-重訴-446-2025022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上 訴 人 高柏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海業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46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 ,205,900元(見本院卷二第74頁及外放之第三方二手車鑑價報告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522元(已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加 徵),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