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YDV-112-重訴-482-20241219-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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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原 告 鄭祺憲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和宏律師 被 告 何葉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人 周盈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變更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若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各款或 第2項規定之情形,原告固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惟訴之追加或變更,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已無從再利用原訴之訴訟程序為言詞辯論,即無從再准為訴之追加或變更,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61條規定即明(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兩造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 3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年12月11日始具狀為訴之變更,依上開說明,難認其變更之訴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