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V-112-重訴-482-20250106-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祺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何葉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 2萬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4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