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V-112-重訴-519-2025033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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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卡多摩嬰童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桐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黃靖軒律師 被 告 沐慕家居企業社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張榮成律師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嘉豪 被 告 余銘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宣示判決 ,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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