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YDV-112-重訴-530-20250208-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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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上 訴 人 林陳森妹 徐陳金嬌 陳和妹 陳賢英 劉柏均(即劉陳冬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益嘉(即劉陳冬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美瑩(即劉陳冬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嘉義縣○○鎮○○里00鄰○○○○ ○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靈鷲聖山圓明講寺籌備處因112年度重訴 字第530號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327萬8,45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1萬7,0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卉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