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登記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DV-112-重訴-531-20250115-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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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孟榛 李思漢 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思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國麟、呂承泰、惠眾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531號請求返還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合計為新台幣(下同)73 ,89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