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YDV-112-重訴-56-20241121-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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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 告 許秀美 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律師 被 告 謝禎京 謝禎良 謝秀英 謝梁鄉妹(謝水連承受訴訟人) 謝怡珍(謝水連承受訴訟人) 謝祥聖(謝水連承受訴訟人) 謝祥佑(謝水連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複 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被 告 謝禎滿 謝水元 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之記載, 應予更正刪除。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0頁第11、12行關於「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記載,應 予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並未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 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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