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YDV-112-重訴-571-2025030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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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萬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 捌萬零柒佰壹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 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21日112年度重訴 字第5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710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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