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消債)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YDV-113-事聲-20-20241125-2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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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20號 抗 告 人 王若羚即王儒郁即王玫瑛 代 理 人 陳夢麟律師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3 年9月20日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 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113年9月20日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20號裁定 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