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DV-113-事聲-26-20250226-2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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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26號 抗 告 人 吳月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26號裁 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得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