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DV-113-事聲-31-20241011-2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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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31號 抗 告 人 張建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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