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YDV-113-亡-16-20241021-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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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李岱憶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 號)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係民國0年0月0日生,現年10 4歲,初設戶籍在○○市○○區○○路000號,因○○○○○○○○○○○(下稱○○戶政)於100年10月11日前往該處查訪,發現該處建築物已拆除且無人居住,故認相對人已行方不明而將相對人戶籍逕遷至○○戶政,並通報○○市政府警察局○○分局,由該分局受理登記相對人於100年10月23日失蹤,經協尋未著,將其註記為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又相對人僅有00年0月間申請勞工保險老年年金及75年領取國民身分證紀錄,且其未婚,在台無其他親屬,無前科、現未在監所,亦查無入出境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領有任何社福輔助、津貼或使用○○市○○殯葬管理所殯葬設施等紀錄,且非○○市政府社會局安置個案,是可認相對人自100年10月23日失蹤迄今已逾3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13年度亡字第16號公示催告,並揭示於鈞院公告處與資訊網路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甲○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戶政112年6月29 日○市○戶字第1120004298號函暨檢附清查人口作業資料、戶籍資料、失蹤人口資料、入出境紀錄查詢結果、全民健保資料查詢結果、○○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區公所殯葬紀錄查詢、相對人之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通緝簡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市政府警察局○○分局112年7月10日○警分防字第1120027639號函暨檢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與受(處)理案件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7月13日保普老字第11210121470號函及○○市政府社會局112年7月14日○社秘字第1120067206號函等件為證(見民參字卷第3-22頁、第25頁、第35-43頁、第51-57頁、第59-61頁),互核相符,足認相對人甲○已於100年10月23日為失蹤人口。前經准許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業經本院於113年6月14日將公示催告裁定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與資訊網路(見本院卷第9-10頁),核均與聲請人上開主張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查,聲請人係以相對人為0年0月0日生,自100年10月23日認 定為失蹤人口時,已經滿80歲以上,自斯時起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檢察官,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人對之為死亡宣告,揆諸上揭規定,自屬有據。又相對人係100年10月23日認定為失蹤人口,計至103年10月23日屆滿3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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