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YDV-113-亡-17-20250325-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李岱憶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陳萬 失蹤前最後住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萬(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於民國八 十三年一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陳萬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陳萬(下稱相對人)係民國0 0年0月00日生,現年87歲,原設籍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因相對人父母已歿,未婚且無子女。另姪子陳志豪表示未曾見過聲請人,聲請人之弟弟已過世,相對人之妹妹長期住日本,相對人為智能障礙人士,約30歲時失蹤,並無意願辦理死亡宣告,惟相對人已行方不明,又僅於75年間領取國民身分證,無於95年領取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紀錄,亦無前科、入出境紀錄,且非桃園市社會局安置輔導對象,相對人至遲於75年即已失蹤,失蹤迄今已逾7年。且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13年度亡字第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桃園市 八德區戶政事務所函及查訪紀錄、戶籍資料、入出境資訊查詢、全民健康保險資料查詢、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桃園市殯葬管理所函等件。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入出境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勞保投保資料、健保投保資料、申辦行動電話紀錄等查詢表,亦均查無相對人於失蹤後之任何存在或行蹤紀錄。另本院向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函詢相對人領取社會福利津貼之紀錄,經函覆相對人未領取社會福利補助,有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3年5月24日桃社助字第1130046304號函在卷可稽。且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前往相對人之戶籍查訪回覆相對人為受訪人陳志豪之親戚,並不知道相對人之下落等語,此有該分局113年7月19日德警分字第1130030908號函存卷可佐。綜上事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76年1月1日通報失蹤協尋後,即已不知去向,無人知曉其生死等情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亦有明定。經查,相對人為00年0月00日生,至少自76年1月1日行方不明失蹤,於失蹤時為50歲,自斯時起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檢察官,自得依法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自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至少自76年1月1日失蹤,計至83年1月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