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YDV-113-亡-23-20241007-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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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林雪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曾肇文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曾肇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曾肇文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 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將受死亡之宣告。 三、任何人凡知失蹤人曾肇文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 所知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雪鈴為失蹤人曾肇文(男,民國00 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之配偶,曾肇文有精神疾病,約於106年1月27日離家後不知去向,失蹤已滿7年,爰依法聲請宣告曾肇文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定有明定。再按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亦有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可參。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配偶曾肇文於106年1月27日失蹤一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曾肇文之戶籍資料、前案紀錄、勞保投保紀錄、就醫紀錄、使用殯葬設施、所得稅申報等,均查無曾肇文尚有生存活動之資訊,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勞保網路資料查詢表、健保署資料查詢表、稅務網路資料查詢表及相關機關函復資料在卷可稽。又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有無尋獲曾肇文,經回復尚無尋獲紀錄一情,有該分局回函附卷足參,堪信聲請人主張曾肇文於106年1月27日失蹤之情為真實。是曾肇文失蹤時為63歲之人,其失蹤已滿7年,符合民法第8條第2項所定聲請死亡宣告之要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第130條第3項、第4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盈宇